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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税考试 刑事诉讼的管辖概述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5日|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综合|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刑事诉讼的管辖包括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一、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由被害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能依法受理并进行审判的案件。如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重婚、破坏现役军人婚姻、遗弃和轻微伤害等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方面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及民主权利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察。

  (三)公安机关负责受理的案件

  除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涉税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由公安机关管辖,人民检察院不应受理;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审判管辖

  包括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基层人民法院对于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和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二)地域管辖

  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判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确定地域管辖的原则:

  第一、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

  第二、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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