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注税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概述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诉讼
应从以下三方面理解行政诉讼的概念:
(1)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主体;
(2)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行政相对人;
(3)行政诉讼所解决的是行政争议。
(二)行政诉讼的特征
(1)行政诉讼处理的是一定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争议,这是行政诉讼在人民法院受理、裁判的案件性质上与其他诉讼的区别。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受行政主体违法的职权行为侵害的一种司法活动。
(3)行政诉讼是以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原告,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被告的诉讼。
(4)行政诉讼在证据规则上采用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
1、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
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国家行为;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它的合理性。
2、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负有提供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责任。
3、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例外情况包括:一是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是根据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条件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三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
4、司法变更有限原则
在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变更原行政决定,只有在特殊条件和情形下如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才能变更。
三、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
1.选择型: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的,既可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也可以选择使用行政诉讼的手段。行政相对人如选择了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直接选择了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则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2.选择兼终局型: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自由选择适用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以后就不能提出行政诉讼。
3.复议前置型: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4.复议终局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行政复议决定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1.审查范围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2.受案范围不同。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都是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案件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当的案件。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而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的未必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3.审理程序规则不同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而复议机关审理复议事件,实行一级复议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原则上实行开庭审理方式;而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的办法,不采取类似开庭审理的方式。
4.在审理案件的依据和法律适用规则方面有所不同
(一)行政诉讼
应从以下三方面理解行政诉讼的概念:
(1)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主体;
(2)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行政相对人;
(3)行政诉讼所解决的是行政争议。
(二)行政诉讼的特征
(1)行政诉讼处理的是一定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争议,这是行政诉讼在人民法院受理、裁判的案件性质上与其他诉讼的区别。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受行政主体违法的职权行为侵害的一种司法活动。
(3)行政诉讼是以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原告,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被告的诉讼。
(4)行政诉讼在证据规则上采用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
1、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
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国家行为;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它的合理性。
2、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负有提供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责任。
3、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例外情况包括:一是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是根据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条件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三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
4、司法变更有限原则
在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变更原行政决定,只有在特殊条件和情形下如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才能变更。
三、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
1.选择型: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的,既可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也可以选择使用行政诉讼的手段。行政相对人如选择了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直接选择了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则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2.选择兼终局型: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自由选择适用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以后就不能提出行政诉讼。
3.复议前置型: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4.复议终局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行政复议决定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1.审查范围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2.受案范围不同。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都是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案件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当的案件。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而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的未必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3.审理程序规则不同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而复议机关审理复议事件,实行一级复议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原则上实行开庭审理方式;而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的办法,不采取类似开庭审理的方式。
4.在审理案件的依据和法律适用规则方面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