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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程序内容总结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5日|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综合|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根据规定,行政复议程序共有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及其执行四个阶段。

  一、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复议的条件

  (1)申请人合格

  (2)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4)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5)在法定申请期限内申请复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复议的期限

  1.一般复议期限

  根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保障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一般申请期限的计算,其具体计算方法是:

  (1)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2)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3)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4)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5)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文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6)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2.特殊复议期限

  特殊复议期限只有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才有效。如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三)行政复议的受理

  受理以复议机关对申请的审查为前提,审查的范围包括:

  (1)是否符合申请的一般条件。

  (2)是否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

  (3)是否重复申请。

  (4)是否已起诉。

  (5)复议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表述是否清楚。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的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1)符合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应当决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符合行政复议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申请,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二、行政复议的审理

  (一)审理的内容(新增)

  1.对事实的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

  2.对主体的审查(执法主体)

  3.对权限的审查(是否越权,是否滥用职权)

  4.对依据的审查

  5.对程序的审查

  6.适当性审查

  (二)审理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三)审理依据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指定的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四)审理方式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五)审理中的其他有关问题

  (1)复议申请的撤回

  根据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2)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根据规定,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例外: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证据的收集

  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4)行政复议人员在审理期限的权利和义务。

  三、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

  (一)行政复议中止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事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二)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5.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四、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一)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制度的主要内容

  1.行政复议和解制度

  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的内涵和要求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复议和解制度并非适用于所有行政复议案件,只适用于特定范围的行政复议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2)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必须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

  (3)行政复议和解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而不是仅仅要求达成和解意思告知行政复议机构即可。

  (4)行政复议和解必须在法定的时间阶段进行,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只能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法经准许达成和解的,导致行政复议终止的法律效果,即行政复议机构不再继续审理。

  2.行政复议调解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行政复议调解书生效后一方反悔的,不影响行政复议调解书的效力存在。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五、行政复议决定及其执行

  (一)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行政复议决定主要包括以下五种:

  (1)维持决定。

  (2)履行决定。

  (3)撤消、变更或者确认决定。

  在行政复议决定过程中,如果具体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①只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对于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①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根据规定,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4)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的决定。

  (5)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①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②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二)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复议决定。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对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是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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