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管辖
一、行政复议机关的概念和范围
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行政机关并不都具有行政复议权,如乡、镇一级人民政府,法律就没有授予其行政复议权。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包括:
(1)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2)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
(3)作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二、行政复议管
(一)一般管辖
一般管辖是指按照行政机关的上下隶属关系确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的权限分工。
(1)选择管辖: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上级管辖: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本级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二)特殊管辖
特殊管辖是指除一般管辖外的适用于特殊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包括:
(1)不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向设立这些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不服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申请人可以选择向设立它的部门或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不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不服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不服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规定,对上述情形,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三)转送管辖
适用转送管辖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属于特殊管辖的复议案件;
(2)转送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且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3)受转送的复议机关对该案件有管辖权。
■法律规定,转送管辖对受转送的复议机关具有约束力,受转送的复议机关不能拒绝接受转送,也不得再自行转送其他复议机关。
(四)协商管辖和指定管辖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行政机关并不都具有行政复议权,如乡、镇一级人民政府,法律就没有授予其行政复议权。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包括:
(1)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2)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
(3)作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二、行政复议管
(一)一般管辖
一般管辖是指按照行政机关的上下隶属关系确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的权限分工。
(1)选择管辖: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上级管辖: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本级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二)特殊管辖
特殊管辖是指除一般管辖外的适用于特殊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包括:
(1)不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向设立这些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不服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申请人可以选择向设立它的部门或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不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不服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不服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规定,对上述情形,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三)转送管辖
适用转送管辖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属于特殊管辖的复议案件;
(2)转送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且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3)受转送的复议机关对该案件有管辖权。
■法律规定,转送管辖对受转送的复议机关具有约束力,受转送的复议机关不能拒绝接受转送,也不得再自行转送其他复议机关。
(四)协商管辖和指定管辖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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