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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管辖及适用内容总结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6日|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综合|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一、行政处罚实施主体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

  (2)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

  (3)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

  (4)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实施。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三)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1、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有条件的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和运用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根据规定,行政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县级以下的行政机关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另行规定或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依法委托,不得享有、行使行政处罚管辖权;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在案件管辖上发生争议,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

  1、适用行政处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即为违法或无效的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

  (1)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范;

  (2)行政相对人具有责任能力;

  (3)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4)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3、行政处罚的适用方式

  (1)不予处罚

  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况: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时;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予行政处罚。

  (2)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1、根据规定,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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