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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6日|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综合|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理论分类

  1、人身自由罚

  ▲主要形式就是行政拘留。

  (1)人身自由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依法律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情节严重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在短期内予以限制或剥夺的行政处罚。

  (2)人身自由罚是行政处罚种类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

  (3)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行政拘留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

  (4)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两项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5)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2、行为罚

  (1)行为罚亦称能力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特定行为能力或资格的一种处罚措施。

  (2)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两种形式。

  3、财产罚

  财产罚是指特定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剥夺违法相对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处罚措施。

  包括罚款和没收两种形式。

  4、训诫罚

  (1)训诫罚亦称申诫罚、精神罚,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违法行为人所作出的谴责与告诫,防止其继续违法的一种处罚措施。

  (2)训诫罚的主要形式是警告,一般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但又应予处罚,未造成具体损害结果的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1、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自行创制行政处罚的活动。

  2、我国的行政处罚立法体制是一种多级复合立法体制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于“一定数量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5)地方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的规定。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以规章形式,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法律、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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