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行政许可的实施
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重点的是税务行政许可,即税务机关进行的行政行为。
注意以下两点:
(1)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2)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税务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机关必须是以自己名义对外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内设机构不具有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资格;
第二,必须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取得税务行政许可权;
第三,必须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2、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目前,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社会团体,如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证券业协会、中华新闻工作者协会等,以及经授权的某些事业组织,如电监委、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
3、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其他有关规定
1、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时,经过国务院的批准,行政许可权可以相对集中。
2、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规定。
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当中应当遵守的纪律约束的规定。
4、专业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行政许可应当逐步授权专业组织实施的指导性规定。
二、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行政许可实施的申请与受理程序
1.申请
(1)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除外。
(2)申请许可需要采用申请书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文本,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3)申请方式上,行政相对人可以书面形式上门递交申请,也可以采用现代化通讯手段,如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多渠道申请。
行政机关在申请阶段负有“八项公示”义务。
2.受理
受理许可申请的期限分两种:一是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是申请材料数量、种类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作《告知补正材料通知书》,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的,自重新收到之时为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行政许可实施的审查与决定程序
1.审查
审查分两种:一种是形式审查,看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另一种是实质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就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可以书面审查,如果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也可以进行实地核查,这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审查阶段,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直接由下级机关转送,申请人一次申请即可;上级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材料。二是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决定
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如果不予行政许可,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包括事实、法律以及自由裁量是否符合法定目的,告知复议、诉讼权利。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三)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有两种类型:一是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二是相对人申请举行听证,即行政机关依申请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的期限是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并且,审查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1)变更属于被许可人的权利,随时可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要求。
(2)延续须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的视为准予延续。这就是一种默视批准制度。默视批准只适用于延续申请,不适用于初次许可和变更许可。
(五)行政许可实施的特别规定
1、行政机关按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行政机关违反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2、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行政许可实施的期限规定
1.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类型分两种,一种是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另一种是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件。
3.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期限计算的中止问题。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行政许可实施的费用制度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及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4、如按法律、法规收取费用的,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重点的是税务行政许可,即税务机关进行的行政行为。
注意以下两点:
(1)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2)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税务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机关必须是以自己名义对外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内设机构不具有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资格;
第二,必须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取得税务行政许可权;
第三,必须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2、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目前,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社会团体,如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证券业协会、中华新闻工作者协会等,以及经授权的某些事业组织,如电监委、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
3、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其他有关规定
1、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时,经过国务院的批准,行政许可权可以相对集中。
2、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规定。
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当中应当遵守的纪律约束的规定。
4、专业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行政许可应当逐步授权专业组织实施的指导性规定。
二、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行政许可实施的申请与受理程序
1.申请
(1)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除外。
(2)申请许可需要采用申请书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文本,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3)申请方式上,行政相对人可以书面形式上门递交申请,也可以采用现代化通讯手段,如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多渠道申请。
行政机关在申请阶段负有“八项公示”义务。
2.受理
受理许可申请的期限分两种:一是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是申请材料数量、种类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作《告知补正材料通知书》,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的,自重新收到之时为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行政许可实施的审查与决定程序
1.审查
审查分两种:一种是形式审查,看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另一种是实质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就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可以书面审查,如果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也可以进行实地核查,这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审查阶段,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直接由下级机关转送,申请人一次申请即可;上级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材料。二是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决定
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如果不予行政许可,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包括事实、法律以及自由裁量是否符合法定目的,告知复议、诉讼权利。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三)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有两种类型:一是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二是相对人申请举行听证,即行政机关依申请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的期限是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并且,审查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1)变更属于被许可人的权利,随时可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要求。
(2)延续须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的视为准予延续。这就是一种默视批准制度。默视批准只适用于延续申请,不适用于初次许可和变更许可。
(五)行政许可实施的特别规定
1、行政机关按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行政机关违反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2、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行政许可实施的期限规定
1.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类型分两种,一种是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另一种是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件。
3.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期限计算的中止问题。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行政许可实施的费用制度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及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4、如按法律、法规收取费用的,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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