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注税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程序与行政程序法
一、行政行为程序与行政程序的涵义
行政程序法的核心价值有两个:一是公正;二是效率。
二、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
2.公正原则
3.参与原则
4.效率原则
三、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1.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或称情报公开、情报自由)是指,凡是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有关机构均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或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复制。
2.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在行政程序中,同行政相对人或行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必须避免参与有关行政行为,以确保行政行为形式上的公正性。
3.行政调查制度(新增)
行政主体依法获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个人信息、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有关活动的信息以及有关证据材料的行政程序制度。包括调查权限和调查程序两方面的内容。
4.告知制度
在进行某项行政行为之前就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对行政相对人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负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相对人并加以指导的义务。
5.听证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制度不仅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而且在行政立法、行政决策中也同样适用。
若因行政主体未履行该项义务而导致相对人丧失权利或未履行有关义务而遭受损害,行政主体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行政案卷制度(新增)
又称案卷排他性制度。指行政决定只能以行政案卷体现的事实作为根据的一种行政程序制度。行政案卷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记录和法律文书,根据一定顺序组成的书面材料。
7.说明理由制度
按照行政法治的要求,行政机关应将作出行政决定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理由对行政相对人说明,即说明理由制度,又称附加理由制度。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认定事实并适用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8.教示制度(新增)
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正式作出某种不利决定时,应当将有关法律救济权利事项明确地告知,教引行政相对人如何获得法律救济的一种行政程序制度。
内容:
(1)行政机关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向什么机关提出法律救济以及请求获得法律救济的法定时限;(2)行政机关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提出法律救济的法定方式,如书面还是口头等;(3)行政机关如不履行该教示程序,应当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
9.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是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予时间上的限制以保证行政效率和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序制度。
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新增)
1.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原则
公正;公平;便民。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权利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主动向政府申请获取所需相关政府信息。
(3)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原则性限制
(1)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2)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4.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时限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5.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6.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
(1)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2)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程序法的核心价值有两个:一是公正;二是效率。
二、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
2.公正原则
3.参与原则
4.效率原则
三、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1.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或称情报公开、情报自由)是指,凡是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有关机构均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或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复制。
2.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在行政程序中,同行政相对人或行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必须避免参与有关行政行为,以确保行政行为形式上的公正性。
3.行政调查制度(新增)
行政主体依法获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个人信息、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有关活动的信息以及有关证据材料的行政程序制度。包括调查权限和调查程序两方面的内容。
4.告知制度
在进行某项行政行为之前就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对行政相对人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负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相对人并加以指导的义务。
5.听证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制度不仅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而且在行政立法、行政决策中也同样适用。
若因行政主体未履行该项义务而导致相对人丧失权利或未履行有关义务而遭受损害,行政主体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行政案卷制度(新增)
又称案卷排他性制度。指行政决定只能以行政案卷体现的事实作为根据的一种行政程序制度。行政案卷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记录和法律文书,根据一定顺序组成的书面材料。
7.说明理由制度
按照行政法治的要求,行政机关应将作出行政决定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理由对行政相对人说明,即说明理由制度,又称附加理由制度。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认定事实并适用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8.教示制度(新增)
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正式作出某种不利决定时,应当将有关法律救济权利事项明确地告知,教引行政相对人如何获得法律救济的一种行政程序制度。
内容:
(1)行政机关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向什么机关提出法律救济以及请求获得法律救济的法定时限;(2)行政机关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提出法律救济的法定方式,如书面还是口头等;(3)行政机关如不履行该教示程序,应当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
9.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是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予时间上的限制以保证行政效率和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序制度。
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新增)
1.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原则
公正;公平;便民。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权利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主动向政府申请获取所需相关政府信息。
(3)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原则性限制
(1)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2)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4.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时限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5.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6.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
(1)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2)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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