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税《税收相关法律》教材变化第三篇
第三篇 刑事法律制度
P223:章名变化:“第一章 刑法基本理论”代替了旧教材的“第一章 刑法”
P238:章名变化:“第二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概述”代替了旧教材的“第六节 刑罚概述”
P239:“5.死刑”中的第二行的“两”代替了旧教材的“
P241:节名变化:“第一节 刑罚的适用”代替了旧教材的“第七节 刑罚的适用”
P248:章名变化:“第三章 涉税犯罪法律制度 第一节 涉税犯罪概述”代替了旧教材的“第八节 涉税犯罪概述”
P249:节名变化:“第二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代替了旧教材的“第九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在第二节中汇总一下共性问题,即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这十二个在介绍时:
(1)“客体是”都代替了旧教材的“本罪的客体是”、“客观方面表现为”都代替了旧教材的“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主体是”都代替了旧教材的“本罪的主体是”、“主观方面表现为”都代替了旧教材的“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
(2)本罪中的“本”都用的是该讲的“罪”如:“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代替了旧教材的“构成本罪….”;
(3)这十二个中“(二)逃税罪的构成”代替了旧教材的“(二)逃税罪的构成特征”;
(4)大小写问题:5万元代替了旧教材的“五万元”,即新教材都改为了“小写”;
(5)内容中的这十二个介绍时的“客观方面”都变化了;
(6)“十一、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十二、非法出售发票罪”代替了旧教材的“十一、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发票罪”,同时内容变化了。
P249:“一、逃税罪”下面一段的第二行新增了一句话:取消了旧法中具体数额和比例相结合的标准
P249:倒数第一段的“逃税罪的客观方面”变化了。
P250:“二、抗税罪”上面一段中的第二行变化了:“但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代替了旧教材的“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P250:倒数第一、二段的“抗税罪的客观方面”变化了。
P251:倒数第二、三段的“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客观方面”变化了。
P252:“2.客观方面 ”即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观方面变化了。
P253:“2.客观方面 ”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客观方面变化了。
P254:“2.客观方面 ”即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方面变化了。
P255:“2.客观方面 ”即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方面变化了。
P255—P256:“2.客观方面 ”即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方面变化了。
P256:“2.客观方面 ”即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客观方面变化了。
P257:“2.客观方面 ”即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客观方面变化了。
P257:“客观方面 ”即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客观方面变化了。
P258:新增“十二、非法出售发票罪”
P258:节名变化:“第三节 渎职罪”代替了旧教材的“第十节 渎职罪”
在第三节中汇总一下共性问题,即渎职罪中的这四个在介绍时:
(1)“客体是”都代替了旧教材的“本罪的客体是”、“客观方面表现为”都代替了旧教材的“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主体是”都代替了旧教材的“本罪的主体是”、“主观方面表现为”都代替了旧教材的“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
(2)这四个中“(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构成”代替了旧教材的“(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构成特征”;
(3)大小写问题:5万元代替了旧教材的“五万元”,即新教材都改为了“小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