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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审计理论与方法考试辅导:国家审计审计报告的撰写、复核和审定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18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国家审计审计报告的撰写步骤
  (1)审核整理审计工作底稿;
  (2)拟定审计报告提纲;
  (3)撰写审计报告初稿;
  (4)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5)修改初稿,报交审计报告。
  国家审计审计报告的复核和审定
  审计机关在收到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后,应由专门的复核机构或专职的复核人员,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审计报告经复核后,由审计机关进行审定。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可以由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审定:重大事项的审计报告,应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的事项包括: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和复核机构或者复核人员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③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④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合法、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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