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审计师《审计理论与实务》辅导:第九章(3)
四.国家审计审计报告的撰写、复核和审定
国家审计审计报告的撰写步骤
(1)审核整理审计工作底稿;
(2)拟定审计报告提纲;
(3)撰写审计报告初稿;
(4)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5)修改初稿,报交审计报告。
国家审计审计报告的复核和审定
审计机关在收到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后,应由专门的复核机构或专职的复核人员,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审计报告经复核后,由审计机关进行审定。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可以由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审定:重大事项的审计报告,应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的事项包括: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和复核机构或者复核人员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③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④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合法、适当。
五.了解审计决定书
审计决定书是审计机关在审定审计报告后.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作出的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处理处罚的书面文件
审计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②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③定性、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④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⑤依法申请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
审计处理的种类包括:①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政收入;②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③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④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⑤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审计处罚的种类包括:①警告、通报批评;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④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六.审计结果公告
七.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