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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审计师考试高分突破辅导(7)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23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第三章:行政法
(一)行政法概述
1 .熟悉行政行为及其种类
2 .熟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3 .了解行政法的涵义与特征
(二)行政处罚法
1 .掌握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2 .掌握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3 .掌握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4 .熟悉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三)行政复议法
1 .掌握行政复议的范围
2 .掌握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3 .掌握行政复议决定
4 .熟悉行政复议的原则
5 .了解行政复议的涵义与特征
(四)行政诉讼法
1 .掌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 .掌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判决
3 .熟悉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4 .熟悉行政诉讼管辖
5 .熟悉行政诉讼的受理和审理
6 .了解行政诉讼的涵义与特征
第一节: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 行政处罚法 》 规定了 7 项具体的行政处罚种类:
( 1 )警告;
( 2 )罚款;
( 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4 )责令停产停业;
( 5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6 )行政拘留;
(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些处罚种类可以按照学理划分为四种: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和自由罚。
《 行政处罚法 》 对行政处罚的设定作了下列规定: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即行政拘留)以外的行政处罚。
(3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 )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 5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一般称为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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