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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审计师考试考试高分突破辅导(7)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09日|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审计师考试网|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 票据法 》
要求本票上清楚、明确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本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支票不须承兑。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 10
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其支票无效。支票上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支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8 .熟悉票据的作用和种类
9 .熟悉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10 .熟悉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11 .了解广义及狭义票据的涵义及票据的特征
12 .了解票据和票据法的涵义与特征
13 .了解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二)证券法
1 .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机构
(1)证券公司
(2)证券服务机构
(3)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2 .证券发行的条件和公开发行证券的程序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40 %
(3)最近 3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 1 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还应当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公开发行证券的程序:
(1)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有关文件。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2)核准。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做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3)发行。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4)承销。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入,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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