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级经济法流转税法律制度(9)
六、出口货物的“免、抵、退”
该方法主要适用于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的出口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计算思路如下:
1、计算不得免抵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离岸价×(征税率-退税率)
2、应纳税额=内销销项-(进项-进项税额转出)-上期=A>0交,<0退
(1)A>O,纳税人当期应缴纳增值税
(2)A
3、免抵退税额(最高额)=离岸价(出口销价)×退%
4、应退税额=2与3步中的较小者
5、免抵税额(找会计平衡关系)
【例】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3月的有关经营业务如下:
(1)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4万元通过认证。
(2)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
(3)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
已知2月末留抵税款3万元;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计算该企业3月份应“免、抵、退”税额是多少?
【解析】
(1)3月份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7%-13%)=8(万元)
(2)3月应纳税额=100×17%-(34-8)-3=17-26-3=-12(万元)
(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
(4)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即该企业3月份应退税额=12(万元)
(5)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3月免抵税额=26-12=14(万元)
七、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按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解释】某项收入是否应当计入“当期”的销项税额,取决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例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 )。(2003年)
A、销售方收到第一笔货款的当天
B、销售方收到剩余货款的当天
C、销售方发出货物的当天
D、购买方收到货物的当天
答案:C
该方法主要适用于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的出口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计算思路如下:
1、计算不得免抵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离岸价×(征税率-退税率)
2、应纳税额=内销销项-(进项-进项税额转出)-上期=A>0交,<0退
(1)A>O,纳税人当期应缴纳增值税
(2)A
3、免抵退税额(最高额)=离岸价(出口销价)×退%
4、应退税额=2与3步中的较小者
5、免抵税额(找会计平衡关系)
【例】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3月的有关经营业务如下:
(1)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4万元通过认证。
(2)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
(3)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
已知2月末留抵税款3万元;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计算该企业3月份应“免、抵、退”税额是多少?
【解析】
(1)3月份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7%-13%)=8(万元)
(2)3月应纳税额=100×17%-(34-8)-3=17-26-3=-12(万元)
(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
(4)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即该企业3月份应退税额=12(万元)
(5)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3月免抵税额=26-12=14(万元)
七、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按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解释】某项收入是否应当计入“当期”的销项税额,取决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例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 )。(2003年)
A、销售方收到第一笔货款的当天
B、销售方收到剩余货款的当天
C、销售方发出货物的当天
D、购买方收到货物的当天
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