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
1、贷款用途:用于支持个人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住房二级市场购买各类型再次交易住房。
2、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港澳台自然人,在中国大陆境内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
3、贷款条件: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4)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筹资金(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自筹资金比例为20%),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
(5)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6)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4、贷款额度:最高为所购住房全部价款或评估价值(以低者为准)的80%。
5、贷款期限:最长30年。
6、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利率政策执行。
7、申请贷款应提交的资料:
(1)身份证件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自然人为护照、探亲证、返乡证等居留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
(2)贷款行认可的借款人偿还能力证明资料;
(3)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合同、协议;
(4)借款人用于购买住房的自筹资金的有关证明;
(5)所购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6)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8、客户贷款流程:同个人住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