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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审计师考试审计专业相关知识辅导:法律基础(5)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3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四、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定义
  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效力: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经同意权人同意后,其效力溯及行为成立时。
  经同意权人拒绝后,其效力确定自始无效。同意权人拒绝追认,该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三)类型: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欠缺、处分权欠缺、代理权欠缺、债权人同意的欠缺。
  【例题8-单】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附条件民事行为
  D.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答案】B
  五、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不同于其他社会责任:
  (1)它的范围、性质、大小、期限都在法律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2)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只能由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来进行;
  (3)法律责任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作保证的。
  2.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则
  (1)首先需要坚持合法、合理原则
  (2)民主、公正原则
  (3)及时原则
  3.按违法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分为:违宪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4.法律制裁——违宪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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