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审计师考试审计专业相关知识辅导: 审计法(2)
重点条目:
1.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1)审计署——国务院总理领导——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2)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双重领导——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审计署对央企及重点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审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1.审计机关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