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审计师考试《审计理论与实务》第二章(一)
一.国家审计机关的设置
国家审计机关是代表政府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行政机关,它具有法律赋予的独立性和性
1.各国国家审计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中的组织地位主要有以下几种体制:
(1)立法体制;在立法体制下,国家审计机关一般隶属于国家立法部门.
(2)司法体制; 司法体制下,国家审计机关一般都独立于国家立法部门和国家行政部门,拥有有限的司法权。
(3)行政体制;行政体制下,国家审计机关一般隶属于国家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对政府各
部门、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4)财政体制;财政体制下,国家审计机关一般隶属于政府财政部门。
(5)独立体制。独立体制下.国家审计机关独立于国家立法部门、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
2. 我国的审计机关分为国务院和地方两级。
国务院设审计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法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对国务院各部门 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 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监督。审计署对国务院负责,向其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分别 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县长、区长和 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组织领导本行政 区的工作,负责本级审计机关范围内的审计 事项,对上级审汁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负责 并报告工作。
审计署设置派出机构,对重点地区和部门实行审计监督。
二.国家审计机关的基本任务
根据《审计法》规定,各级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 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应进行审计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三.国家审计机关的权限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其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根据 《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主要具有下列监督检查权:
(1)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有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5)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6)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7)有关机关协助。
四.国家审计机关的职责
(1)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提交审计结果报告。
(3)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4)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审计机关对屋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6)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7)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8)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0)对国家杌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1)除审计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12)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l
(13)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14)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监督。
五.国家审计机关的管辖范围
审计管辖范围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财务收支的项目审计权限的分工。
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据《审计法》及有关规定所确定的审计管辖和分工范围开展审计和审计调查工作。
六. 国家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1.审计法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法》,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06年2月28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 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决定自 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共分七章,即总则、审计 机关、审计机关职责、审计机关权限、审计 程序、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五十四条。
2.《审计法》对国家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
特点:
①它是国家审计的法律责任,不包括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法律责任,是在国家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生的与审计机关 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密切相关的法律责任;
②它是因实施审计监督产生的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相关当事人是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的直接责任人和国家审计人员;
③它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也包括相应的刑事责任,但不包括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