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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审计师考试《审计理论与实务》第二章(三)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3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第三节 社会审计组织

一.社会审计组织的设置

  从事社会审计工作的组织形式为会计师事务所。我国注册会计师只准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不准设立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

  二.社会审计组织的业务范围

  (1)审计业务
  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及其他事项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2)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
  设计财务会计制度,培训会计人员;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财务、税务和其他经济管理咨询;代理记账;代理纳税申报;代办申请注册登记,协助拟定合同、协议、章程及其他经济文件;资产评估;参与进行可行性研究。

  三.社会审计组织的权限

  对国家机关委托 办理的审计、查证、鉴定、验资等事项,根 据业务需要,会计师事务所有权查阅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向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 证明材料。对其他人委托办理的业务,由委托人和事务所在委托书或书面协议中约定有关查阅账目、文件、资料和核查资财的权限。
  社会审计组织向委托人提交审计、查证、鉴定、验资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社会审计人员在执行业务中,如发现委托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有违纪行为,应当在出具的报告中提出。对委托人示意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有权拒绝出具有关报告。社会审计人员对执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四.社会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对社会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2.证券法对社会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我国民法、刑法青对公民行为准则的普遍适用性,也是判断会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

第四节 防范法律责任风险的对策

  对策:
  1.明确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的责任
  2.严格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
  3.聘请熟悉和精通法律的法律顾问
  4.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
  5.为审计人员提供充分的职业培训和职业咨询
  6.建立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和检查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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