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审计师考试审计相关知识: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如:签订合同、订立遗嘱等。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
3.标的合法
4.标的须可能和确定
(三)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①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
②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损害国家利益的;
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④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⑥标的不确定或自始客观不能的。
(五)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重点:选择题)
下列行为属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行为,显失公平行为,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当事人请求予以变更或撤销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起算。
(六)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后果(选择题)
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会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七)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经同意权人同意后,其效力溯及行为成立时。经同意权人拒绝后,其效力确定自始无效。同意权人拒绝追认,该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以下类型: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欠缺,处分权欠缺,代理权欠缺,债权人同意的欠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