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审计师考试审计理论与实务第二章第三节(1)
一.社会审计组织的设置
从事社会审计工作的组织形式为会计师事务所。我国注册会计师只准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不准设立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
二.社会审计组织的业务范围
(1)审计业务
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及其他事项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2)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
设计财务会计制度,培训会计人员;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财务、税务和其他经济管理咨询;代理记账;代理纳税申报;代办申请注册登记,协助拟定合同、协议、章程及其他经济文件;资产评估;参与进行可行性研究。
三.社会审计组织的权限
对国家机关委托 办理的审计、查证、鉴定、验资等事项,根 据业务需要,会计师事务所有权查阅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向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 证明材料。对其他人委托办理的业务,由委托人和事务所在委托书或书面协议中约定有关查阅账目、文件、资料和核查资财的权限。
社会审计组织向委托人提交审计、查证、鉴定、验资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社会审计人员在执行业务中,如发现委托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有违纪行为,应当在出具的报告中提出。对委托人示意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有权拒绝出具有关报告。社会审计人员对执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