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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审计师考试审计专业知识:行政复议法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3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第三节 行政复议法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复议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引起争议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裁决的活动。行政复议的特征有:
  1.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人主动提出申请的行为。当事人不申请,行政机关不主动复议。
  2.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行政复议中的被申请人仅限于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所委托的组织。
  3.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4.行政复议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其适当性。
  5.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6.行政复议以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示例】
  1.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 )进行审查。
  A.合法性 D.稳定性 C.适当性 D.可行性
  【答案】AC
  二、行政复议的原则
  《行政复议法》第4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示例】
  1.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 )的除外。
  A.国家秘密 B.商业秘密 C.个人隐私 D.外国人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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