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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审计师考试审计专业知识:行政诉讼判决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3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四)行政诉讼的判决(同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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