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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审计师考试审计理论与实务第九章节(5)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3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四.国家审计审计报告的编写、复核和审定程序

  (1)审计组实施审计后,撰写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2)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
  (3)审计组认真核实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并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送审计组所在部门。
  (4)审计组所在部门接收并复核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复核后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必要时还应当代拟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
  (5)审计机关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复核审计组所在部门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
  (6)由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或者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
  (7)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做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决定前,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按照规定组织听证o
  (8)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发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法律文书。
  (9)审计机关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将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有关主管机关。
  (10)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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