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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审计师考试审计相关知识:国家机关设置(2)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3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根据《审计法》规定,各级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 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应进行审计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2007年试题】
  下列各项中,属于国家审计机关任务的有:
  A.接受委托,起草、修改审计法律、行政法规草案
  B.研究制定审计工作方针、政策,确定审计工作重点
  C.设计财务会计制度,培训会计人员
  D.担任会计顾问,提供管理咨询
  E.根据规定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答案】 ABE

  国家审计机关的权限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其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根据 《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主要具有下列监督检查权:
  (1)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有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5)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6)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7)有关机关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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