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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以政府令出台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11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8月16日,海宁市政府出台了《海宁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海宁市人民政府第41号令),从2013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海宁市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海宁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出台,将成为单位领导和管理层加强管理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提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海宁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具体明确五大内容,从而进一步推动内部审计工作:

   1.明确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支持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

   2.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合法、有序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3.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保证内部审计工作得以正确实施,进一步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

   4.明确审计机关依法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对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5.明确对被审计对象拒绝、阻碍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隐瞒查出的重大问题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吴国宗、任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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