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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审计师考试理论与实务国家审计的审计程序:审计报告阶段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5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编审、复核、审理、签发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公布审计结果;检查审计整改情况。


  1.编审、复核、审理、签发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注意各自的职责,文件的名称)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专项审计调查后出具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审计机关可以不向被调查单位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1)审计组在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组长应当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已经审核,并从总体上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数额及其发生的原因和审计报告的使用对象,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如实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2)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意见。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征求被审计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征求有关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特殊情况,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3)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审计组应当对采纳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有关责任人员意见的情况和原因,或者上述单位或人员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采纳意见或没意见都要说明)
  (4)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依法需要移送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
  (5)审计组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复核: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证据材料;其他有关材料。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审理机构审理。
  (6)审理机构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连同审理意见书报送审计机关负责人。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原则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
  (7)签发后,送达: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
  (8)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的下列事项(6项,重大问题,例如关系国际民生的问题),可以采用专题报告、审计信息等方式向本级政府、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2.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统一办理,履行规定的保密审查和审核手续,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未经授权不得公布。
  审计机关统一组织不同级次审计机关参加的审计项目,其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原则上由负责该项目组织工作的审计机关统一对外公布。


  3.检查审计整改情况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两个阶段:
  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对于定期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可以结合下一次审计,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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