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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师考试理论与实务重点:国家审计机关的权限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2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1.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 提供: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2.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4.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 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1~4,是与取证权限有关的)


  5.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6.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 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7.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 该内容由 中审 网 校 所属w w w . au d i tcn.com、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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