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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12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2010年1月1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10年6月20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A.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
B.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10日
C.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20日
D.自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20日

解析:该题选B,(1)拒付租金的,适用于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期间(2010年1月1日-2011年1月1日);(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7月1日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因此乙2010年6月20日出差遇险耽误的20天,只有进入7月1日后的10天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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