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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预习:保证一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18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保证一
1.保证合同
(1)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2)保证合同为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3)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担保人签订的定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4)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5)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2.保证人
(1)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担任保证人。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保保证人。
(4)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坤年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条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2)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3)连带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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