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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合同的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3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甲于2009年3月5日向乙借款10万元,由丙作为保证人。合同约定:甲应于2010年3月5日之前偿还该借款,未约定保证期间。如果丙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则丙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应截至( )。
A.2010年2月1日
B.2010年3月5日
C.2010年6月5日
D.2010年9月5日

解析:该题选D,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双方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都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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