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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审计厅与公安建联席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4日|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导读】日前,山东省审计厅、山东省公安厅、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共同签署了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合作备忘录,三部门将建立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联络协调机构,成员由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和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法规处、省审计厅执行处相关人员组成。

  合作备忘录提出,要进一步规范案件或线索移送程序,做好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或线索的移送、查处、反馈工作。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涉嫌经济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畴的,应当按照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经审计部门法律审核后,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连同案件线索以及有关证据材料等一并移送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对于接收的案件或线索,合作备忘录规定,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应当按照属地、级别等管辖规定办理,并在办案单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审计部门书面复函告知立案情况。对于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决定自侦的案件或线索,应当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初查,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重大、复杂线索应当在30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特别重大、复杂线索应当在60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在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审计部门书面复函告知立案情况。对于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自侦案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向移送单位退回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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