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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长春办:制定取证指引 规范审计行为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05日|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导读】。《指引》明确了审计证据应当具有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充分性,以及相关的评估原则,并在此基础上,针对审计实践中遇到的一些特殊情况制定了具体处理办法。

  获取审计证据是审计实施阶段的核心工作,也是审计机关作出正确审计结论的基础。近日,审计署驻长春特派员办事处根据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该办在审计实践中的成熟做法,研究制定了《审计署长春特派办审计取证工作指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审计人员的取证行为、提升审计质量水平夯实基础。

  明确审计证据的一般要求和特殊事项处理办法。《指引》明确了审计证据应当具有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充分性,以及相关的评估原则,并在此基础上,针对审计实践中遇到的一些特殊情况制定了具体处理办法。如,当缺少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审计人员难以逐页签注时,可编制《未签名或盖章审计证据汇总表》,直接注明未盖章的审计证据名称、页数、来源以及未取得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原因等。同时,《指引》还明确了当审计职权受到限制而无法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时,应当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处理顺序,以利于将审计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明确不同类型审计取证的特点和要求。《指引》将审计取证工作分为调查了解阶段的取证、审计发现问题的取证、审计未发现问题的取证等3种类型。调查了解阶段的取证,主要围绕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评价标准、财政财务及业务管理体制、内部控制情况、信息系统情况、以往接受审计和监管及整改情况等方面,列举了审计取证的具体内容;审计发现问题的取证,分别针对人为原因造成的违法违规问题、内部控制存在缺陷造成的违法违规问题、“标准”本身不合理的问题,明确了应当取得的审计证据和相关要求。同时,重点强调了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的取证,详细介绍了如何围绕涉嫌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获取适当和充分的审计证据;审计未发现问题的取证,侧重于应当执行审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审计步骤和方法,取得相关的审计证据,确保审计人员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排除相关审计事项存在重大问题的审计风险。

  明确信息系统审计的取证规范。为了规范信息系统审计取证工作,长春办根据《信息系统审计指南》、《审计项目电子数据保密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在认真总结该办多年来信息系统审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信息系统审计的取证规范。重点针对审计实践中运用较多的电子数据审计,详细规定了电子数据的采集过程、分析过程、分析结果等环节的取证内容和要求,并规范了电子数据审计结果在审计报告中的表述,明确了审计项目结束后如何分类存放和管理电子数据,在信息系统审计全过程质量控制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长春办制定审计取证工作指引规范审计行为此外,还就《未签名或盖章审计证据汇总表》、《审计电子数据采集单》等制发了统一文本格式。下一步,该办将收集规范的审计取证范例作为对《指引》相关条款的有益补充,使条款的原则性规定更加具体形象,为审计人员在工作中的具体操作实践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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