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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结果公开不应限定具体方式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27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 字体:    |    默认    |   

 

      【导读】《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一稿)》昨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针对草案审议时有委员认为审计结果公告与否选择余地过大,修改稿规定审计结果公开不限定具体方式。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荣生表示,草案一审时有人大常委会成员提出,仅规定审计结果在门户网站公开,公开方式过于单一,力度不够。规定审计机关对未按要求整改或没有完全整改的部门予以通报或向社会公告,公告与否选择余地过大。经研究,修改稿规定“审计机关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没有完全整改的”,区分情节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向其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监察 该 内 容由 中审网校 所属 w w w .a ud i tcn.com、人事等有关部门通报;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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