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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强化审计决定执行督查 专项办法或将出台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24日| 作者:佚名| 来源:审计署网站|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多年来,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四川省政府都高度重视,要求各有关地方和部门认真落实整改责任,切实纠正问题、强化管理、健全制度,加大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确保各项整改工作及时到位。为进一步加大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力度,破解执行难题,7月15日,经省编办批复同意,四川省审计厅增挂“审计执行督查处”牌子,负责审计执行督查工作的专职机构由此诞生。8月26日,该厅制定审计执行督查办法,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性,确保审计成果的有效运用和审计职能的充分发挥。

   自挂牌之日起,审计执行督查处开始履职。办的第一件事情是,根据两位省领导在审计厅关于2011-2012年度草原生态建设资金专项审计调查综合报告上的批示,对该项目审计决定、报告及移送处理的情况进行督查。他们深入凉山、阿坝、甘孜三个民族自治州,达到海拔三、四千米的若尔盖、道孚等县,先后检查了财政局、畜牧局、纪委、林业局、环保局等多个单位,并对问题较为集中的普格县进行了抽查。

   随着督察工作的开展,四川省审计厅又迅速制定审计执行督查办法。新的办法明确了督查事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要求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到位情况;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地方和主管部门对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受理及其结果的情况;对省委、省政府、审计署及厅长有关审计项目实施结果督查类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明确了督查重点。对审计决定涉及问题多且整改不落实的单位,以及涉及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地方财政决算审计、被审计单位为地方政府的重点专项审计等重要审计项目。

   指明了具体做法。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责成其限期执行。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执行,又未能提出正当理由的处理:书面向被审计单位所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责成其督促整改落实;在向省政府提交年度审计结果报告、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审计工作及审计整改情况时,如实披露被审计单位未予整改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定责,并追踪问责;纳入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的内容,由社会公众和舆论媒体进行监督;提请有关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协助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新办法已经开始实施,我们将不辱使命。”审计执行督查处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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