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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重大线索“双报告”有利于反腐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31日|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我国审计工作起步晚,社会化审计事务所并不发达,审计工作中的随意性还很突出。加强政府审计机关的专业性,强化“双管辖”制度,开展并普及各种重大事项或线索“双报告”机制,是当前反腐工作中必做好的功课。

     据新华网报道,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审计条例》指出,审计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需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双报告”。

      地方性法规“刚性”规定重大案件线索需“双报告”,并不多见。依照我国审计法,地方审计机关采“双管辖制度”,其审计结果报告需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即“双报告”,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如何处理的问题上,基本上属“自由裁处”的范围。《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这一规定给地方性法规以进一步具体立法的空间,也给未来审计改革腾出了发展方向。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的努力,可以认为审计工作改革的一个指向标。

      审计工作不是“走过场”。审计是运用专门的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其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监督。政府审议机关是代表政府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行政机关,它具有法律赋予的独立性和性。审计工作越严肃,出现的问题可以在“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多个环节上得到纠正与制止,审计可谓国家和人民财产的“守护神”。

      为了彰显其独立性和性,地方审计机关采用了“双管辖”制度,同时受上一级审计机关和本级政府的领导,既体现了“垂直管理”下的不依附于地方政府的独立性,又实事求是成为本级政府一个平行机关,使其更有利于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与工作的展开。很多时候,为了更好地展开审计工作,需要地方政府的协调与配合,尽管依据《审计法》,审计机关可以对不予以配合的被审计单位及负责人处于行政处罚措施,但往往是罚单易开执行难,审计工作人员常陷入被审计单位的刁难中。从这一角度出发,同时受本级政府的领导,的确有利于审计工作的顺利展开,但仅服从于本级政府的领导,又会因其依附性而削弱了性。

      “双管辖”提供了地方审计机关“双报告”的必要性,但“双报告”仅止于审计工作结果报告,有可能使专业又宏大的审计工作仅限于“例行公务”的常规工作,不利于体现审计工作在“事前、事中”的强大的监督职能。“双报告”首次涵盖到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这使上级审计部门及本级政府有充分的时间对案件及时侦破,及时把重大线索移交给有权部门查处,及时制止国家财产流失。

       近几年来的经验表明,重大贪腐案件往往是严格进行审计工作后发现和暴露出来的。审计已经成为反腐防腐工作中最有力量的制度。我国审计工作起步晚,社会化审计事务所并不发达,审计工作中的随意性还很突出。加强政府审计机关的专业性,强化“双管辖”制度,开展并普及各种重大事项或线索“双报告”机制,是当前反腐工作中必做的功课。(来源: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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