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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强化审计结果公开重大线索要求“双报告”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07日| 作者:顾春| 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近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浙江省审计条例》,对加强审计整改和审计结果公开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审计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需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双报告”,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县级以上政府行政首长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结果需向社会公布,各级政府应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行政决策、绩效管理、考核、奖惩和问责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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