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项目资金审计结果向人大报告
西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今天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财政重大专项支出和重点项目资金审计结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意见》。根据该意见,西藏自治区财政重大专项支出和重点项目资金审计结果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出台意见是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确定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人大实现对财政工作有效监督的迫切需要。意见进一步规范了财政重大专项支出和重点项目资金审计结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主要内容、方式和具体要求,进一步完善了人大财经监督工作机制,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
意见要求,自治区审计厅在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将群众关心、政府关注的财政重点专项支出和重点项目资金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征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后,上报自治区政府审批。审计厅完成的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应及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报告。审计厅依法接受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询问和质询,及时办理自治区人大代表提出的相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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