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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环境保护纳入审计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6日|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浙江省审计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第一部全面规范审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条例适应新形势下审计工作面临的新任务、新要求,通过立法对我省审计工作实践中形成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进行了总结提炼,并积极回应当前审计监督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今天,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合省有关部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解读该条例主要内容和亮点。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在审计范围和重点、审计方式和程序、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等方面都作了创新规定。条例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措施以及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进行审计,明确了重点审查的内容,从加强项目落地、资金保障和实际效果审计等方面,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增强审计监督的实效。

  针对社会关注的资源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情况,条例明确将资源环境保护纳入审计事项,进一步体现审计在美丽浙江建设中的职责要求。规定审计机关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和特许经营权、特许排污权等国有资源资产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实施审计;并对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环境质量情况,资源环境保护项目的建设情况和运营效果,自然资源资产负债情况等进行重点审查。

  条例健全了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程序、审计评价的要求等。规定对自然资源资产负有保护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包括自然资源资产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审计机关还应对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作出审计评价。

  条例强调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对重大投资项目可以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开展调查。为强化审计结果的刚性,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与承接项目的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来源: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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