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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让采购权任性专横不起来了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04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吉林省国税局日前制定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机关政府采购工作规程》,此举旨在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4〕157号)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相关部门的职责范围,优化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

  据了解,该规程共4章31条,对省国税局机关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模式、内控该内 容由 中 审 网 校 所属w ww .a ud itcn. com机制、责任分工、工作原则,以及从预算编制、项目立项到签订合同、验收和付款程序、监督与责任追究等涉及政府采购全流程、各环节的业务处理规则逐一予以明确。

  《规程》吸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制度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充分体现了与新制度的衔接和配套。根据这些最新的政策要求,《规程》理顺了采购流程,进一步明确了需求部门、预算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技术部门的职责,细化了工作标准和采购程序,构建了职责清晰、责任到人、相互制约的采购模式和各负其责、环环相扣、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国税总局《指导意见》强调深化政府采购实践创新,积极探索适合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实现形式。根据这一要求,《规程》增加了立项表、采购任务通知书、业务需求审核表,修改了采购合同反馈表,以表、证、单、书为载体,进一步规范了采购流程的各个节点交接过程,固化了相关部门的职责。

  同时,《规程》要求,对于专业性强、科技含量高、技术要求复杂、影响重大的采购项目实行专家论证制度,由专家从专业评判、行业标准、技术参数等方面进行认证把关,并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规程》还引入了法律顾问参与机制。今后,凡吉林省国税局机关经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的,涉及技术要求复杂、影响重大、金额较大的项目合同,需聘请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核,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发生的几率,防范采购风险。(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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