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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新要求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0日|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2014年7月27日,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其对新形势下出现的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评价、审计报告以及审计结果运用等方面出现的新问题、新困惑作出明确规范,为今后我国经济责任审计明确了方向。

   一、审计对象进一步拓展,实现各经济领域经济责任审计的全方位覆盖。新的实施细则,新增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对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中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对象进一步拓展,实现审计功能各经济领域全方位覆盖,全面发挥审计反腐倡廉功效。

   二、突显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科学性、可持续发展。新的实施细则将审计重点由侧重单位账务审计转向领导干部的职责履行情况审计,审计评价由关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转向关注领导干部职能的履行,重点评价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以及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关注任期内举借债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科技创新等重要事项,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三、明确了领导干部应负责任的十一条界定标准,规范了领导干部应负责任的认定。新的实施细则提出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首次对哪些行为应承担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作出了十一条明确的界定标准,规范领导干部应负责任的认定。

   四、强化了审计成果的运用,提升了审计的功效。确立各级联席会议和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明确了组织、纪检、人社以及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和单位主管部门八个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方面各自职责;强调各单位在审计结果的运用上应负有的责任,各相关部门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提升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层次。

   五、细化了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要求。确定了经济责任的审计报告和结果报告的提交程序,细化了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领导形式。首次明确提出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报送本级党委、政府或者相关部门,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进一步指明了当前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方向。(作者单位:淮安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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