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审计以制度建设推进“三严三实”整改落实
据悉,我市审计局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中,立足标本兼治,将审计立法和制度建设作为整改重要环节,抓住整改措施落实不放松,推进形成长效机制。
为促进依法用权,市审计局加快推进审计立法进程。在建设项目审计、信息系统审计、绩效审计、审计结果运用等方面进行的大量探索与实践,通过立法完善审计监督,实现审计领域的新突破。如针对财政审计、金融审计、建设项目审计内容、权限和范围等规定不明确的问题,通过修订《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将本地法人金融机构、金融组织列入审计监督范围,补充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建设项目的审计范围;针对被审计单位不配合、不提供资料、相关企业、单位以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范围为由拒绝配合审计、信息系统审计及审计发现问题处理无法律依据等实际,明确了联网审计方式,确定审计可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信息系统等新权限,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政府性基金缴纳使用、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等与财政收支有关以及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为促进严以用权,我市人大首次以审计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应当自实施审计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审计整改和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的报告。必要时,可以采取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监督。同时,为促进权力高效运行,市审计局研究制定了《审计项目限时管理办法》,对审计项目实行时间管控,明确了审计项目审理、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起草代拟稿、审计整改落实、项目信息交互等的时限,强化审计项目质量全程控制,促进提高审计效能。
为严格约束职权,市审计局还进一步健全完善廉政风险防控和廉政责任落实体系,制定了审计回避和报告说明制度,要求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遇有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情形的要实施回避。同时,对审计人员违反回避规定,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拒不执行审计回避决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企业和群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以及故意隐瞒有关事项造成不良后果的等六种情况,分别明确了处理规定,以制度促进审计人员依法公正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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