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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出台系列规定 健全社会团体财务审计制度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1日|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日前,省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就加强和规范社会团体管理出台意见,在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会费管理、资产和财务管理及信息公开等方面作出一系列规定。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将逐步对社会团体实行政府委托性财务审计,并建立公共信息平台,为社会团体发布信息和社会监督创造条件。

  意见明确,社会团体要建立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监事)制度。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均要成立监事会,其他社会团体根据实际情况可成立监事会或设立监事。严格执行社会团体会费管理规定,不得借行政行为搭车收费、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

  意见要求落实社会团体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完善社会团体信息公开制度。社会团体换届、年会、培训、联谊交流、展览会、研究成果、出版会刊、涉外事宜等情况,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社会团体要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情况等。

  为规范社会团体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明确,全省性社会团体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按规定由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审核时需征求省民政厅意见,然后按程序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审批结果由省民政厅向社会公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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