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首次出台《长沙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府首次以长政发〔2015〕26号通知颁发内部审计规章,本规定自2015年12月23日起施行。该规定的颁布施行,是长沙市内部审计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为长沙市内部审计突破发展瓶颈提供了法规支撑,不仅有利于部门单位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更好地服务长沙经济转型发展、开放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对于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和水平,提升内部审计工作成效,促进财政财务内部监督和控制,发挥内部审计建设性作用,推动内部审计事业的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规定》明确,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其他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下属单位(行业)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规定》明确,行政区域内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且下属独立核算单位较多或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国有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三类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或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规定》明确,单位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可以根据需要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内部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本单位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负责人的依据之一;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内部审计自律组织或社会审计中介组织等第三方主体进行内部审计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经费列入本机关、部门年度预算。
该《规定》共七章三十六条,对内部审计的概念、机构和人员设置、职责和权限、程序、指导和监督、法律责任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