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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拟规定慈善组织财会报告须经审计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14日|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据新华社北京3月13日电(记者 霍小光 张晓松)记者从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获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以及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对慈善法草案作出92处修改,增加了“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的规定等。

   在13日上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作了关于慈善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乔晓阳说,有的代表提出,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基础材料,是对慈善组织实施监督的重要依据,建议在草案中突出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同时增加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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