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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审计接受社会监督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11日|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2016年4月22日,因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未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被诉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1日,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刘春华依照有关规定,原告当事人刘春华,申请审计厅厅长王月胜同志出席审判法庭,接受法庭质询。

  原告当事人刘春华,认为:该案,对推进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全覆盖意义重大,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厅长应当依法参加诉讼,接受法庭质询,对推进依法审计影响重大。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厅长王月胜,违背中央政策方针,不参加审判。政府机关首长依法参加诉讼,是依法治国的体现,可是很多干部对依法行政意识淡薄。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文件规定: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

  对此希望引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或者部门领导加强干部培训,增强法制观念,积极参加诉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为推进中国法治政府建设作出积极贡献!(宝月楼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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