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解读
《审计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于2006年2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修订,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审计法》主要体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监督的精神和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规范审计行为、坚持依法审计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适应了形势发展,总结了实践经验,借鉴了国际惯例,在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督职责、加强审计监督手段、规范审计监督行为等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
《审计法》共7章54条。分为:总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职责、审计机关权限、审计程序、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章 总则
对整部法律及我国的审计监督制度所作的概括性、纲领性、原则性规定。包括了《审计法》的立法目的、审计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审计监督的原则要求等内容。
《审计法》立法目的基于4个方面的需要:1.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2.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3.促进廉政建设;4.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审计监督内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对其真实、合法和效益的监督。
审计监督遵循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为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明确了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的法律依据,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审计决定一经作出,须严格执行和整改到位。
为完善审计报告制度,明确了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预算执行审计情况,规定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要求政府将审计报告所列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审计工作。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在同级行政首长和上级审计机关双重领导下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领导为主。对于审计人员要求:具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实行回避,负有保密义务,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对于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级机关意见。
第三章 审计机关的职责
第16条至第30条,共15个条款赋予审计机关6个方面的职责:
一是审计监督职责,监督的对象有7个方面:1.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2.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3.国有企业;4.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由国务院规定);5.审计署对中央银行;6.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7.其他事项。
监督内容9个方面:1.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包括财政部门、授权审计税收征管部门);3.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4.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5.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6.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8.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
二是专项审计调查职责。调查对象为: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调查内容为: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
三是报告审计结果的职责。审计署就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后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后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四是授权审计职责。上级审计机关将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完成。
五是指导和监督职责。对监督对象单位的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六是核查职责。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第四章 审计机关的权限
一是索取资料权。有权要求被审计和个人限期提供真实完整资料。被审计对象作出承诺。
二是行使检查权。检查与财务相关的资料、资产和电子数据,不得拒绝。
三是调查权。有权调查审计事项并取得材料。
四是查询权。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五是制止权。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行为,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有权制止,必要时按程序封存甚至冻结。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按程序通知暂停拨付和暂停使用有关的款项。
六是建议纠正权。上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建议纠正和依法处理。
七是通报公布审计结果权。依法向政府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八是提请7个相关机关的协助权。
第五章 审计程序
一是实行计划管理。对年度列入项目安排的予以审计。
二是提前告知。实施审计3日前下发审计通知书,明确审计相关事项。
三是采取查阅、检查、调查等方式审计取得证明材料。
四是提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五是出具审计结果法定文书如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本章涉及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如被审计单位在资料提供、接受检 查方面违法)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法律责任。
明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两种不同救济途径,明确了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和有关部门协助执行审计决定的义务以及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审计人员未严格履职尽职和泄露秘密的法律责任。
对于《审计法》的贯彻实施,一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掌握审计立法目的、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监督原则,了解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熟悉审计程序和法律责任;二要强化学习培训,提高审计人员依法审计的水平和能力,增强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自觉性,支持配合审计工作;三要按照规定履职尽职,加大审计监督力度,规范审计行为,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维护我市财政经济秩序,保证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