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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加强资产管理 提高使用效益 出台全省审计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03日| 作者:张倩倩| 来源:云南省审计厅|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为规范全省审计机关国有资产的管理,近日,云南省审计厅根据相关财经法规及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试点相关文件要求,通过收集资料、调研走访、座谈交流等方式,在借鉴其他单位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全省审计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全省各级审计机关执行。
      《办法》规定,在购置国有资产时,要编制购置计划,列入当年预算,并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购置。对于技术含量高、所需资金较多的设备,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和技术论证,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资产,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要建立完善的登记制度,按照财务类别和具体使用情况同步登记卡片账、总账、明细账,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全部或部分资产的清查、盘点,每年年终决算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
       《办法》要求,全省审计机关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用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有关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全额上缴省级国库,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办法》明确了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权限:按照单位价值(原值)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或一次性处置总值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县(市、区)审计局审批;单位价值(原值)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或一次性处置总值30万元至60万元(含60万元)的,由州(市)审计局审批;单位价值(原值)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或一次性处置总值6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审计厅审批;单位价值(原值)30万元以上或一次性处置总值100万元以上的,逐级上报审计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核销货币性国有资产损失和处置土地、房产、车辆的,由审计厅审核上报省财政厅审批。
        同时,《办法》还提出了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制度,即全省审计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年度终了,应根据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等工作需要,在日常管理基础上编制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年度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的文件,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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