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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审计厅与省委组织部联合发文统筹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5日| 作者:廖敏| 来源:四川省审计厅|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近期,为积极推动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的贯彻落实,更好地整合审计资源,强化审计结果运用,四川省审计厅与省委组织部联合发出通知,就统筹开展县(市、区)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工作的有关事项,向该省各市(州)党委组织部、审计局进行了具体明确。
        一是落实“党政同责、同责同审”要求,坚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同步审计。通知明确提出,由该省审计厅负责组织实施的省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县(市、区)委书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同时,将备案管理的县(市、区)长纳入审计范畴,进行同步委托(或授权)、同步审计,且一般应在县(市、区)长任期内对其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至少审计1次。同时,规定各市(州)不再单独对县(市、区)长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二是明确审计项目计划制定程序,加强对审计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通知从三个方面对科学统筹审计计划及实施作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首先,由各市(州)委组织部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需要,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地下一年度县(市、区)长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上报省委组织部。其次,省委组织部在综合各市(州)上报情况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全省县(市、区)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由审计厅报请省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同意后,纳入审计厅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采取“上审下”或“交叉审计”等方式组织实施。第三,规定各市(州)委组织部分管干部监督工作的副部长,作为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副组长,全程跟踪掌握有关情况。
        三是规范审计结果报送和反馈工作,强化对领导干部履职行权的监督和制约。为推进审计结果共用共享,通知明确了各个层级的职能职责和工作内容。对各市(州)审计局,要求按照省本级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安排,认真组织开展好相关县(市、区)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按规定和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并将有关问题线索及时上报审计厅;对省审计厅,要求在进行全面审查后,将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函送省委组织部,并抄送相关市(州)委(组织部),相关问题线索按规定移送处理;对县(市、区)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明确一般由省委组织部委托相关市(州)委组织部会同审计组以会议形式进行反馈。同时,通知强调各市(州)委要加强对审计结果的运用,进一步强化对县(市、区)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行权用权的监督。 (廖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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