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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董事会对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承担最终责任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05日| 作者:| 来源:内控网|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昨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今年的1号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经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第7次主席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要求嵌入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全面覆盖各项产品及服务。

      办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部门和内审部门等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董事会应当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办法要求,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重现该项交易,以提供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反恐怖融资管理机制,按照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发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冻结资产的决定,依法对相关资产采取冻结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密切关注涉恐人员名单,及时对本机构客户和交易进行风险排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来源: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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